2020年网络游戏产品市场准入规则
路盛
2020/08/17
中国网络游戏是高度行政管制的行业,包括网络游戏的出版和运营,都需要有特别的许可证。
网络游戏批准上市的数量从2015年的直线上升到2017年后的断崖式下降,从最高峰9000多件到2019年不足1500件游戏产品,这主要是由于监管部门的更替、审批要求的变化以及宏观产业调控引起。2018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停止发放,直至2019年7月被彻底取消,游戏出版批复也一度因机构改革而暂停核发。机构改革启动同年,教育部等八部委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实施网络游戏总量调控,控制新增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数量,因此游戏审批数量也大幅降低。
中国游戏产业在经过一年的严格管理后再次回暖,国内和海外收入整体增速再次提升。2019年国内和海外市场收入超过3100亿,增幅达到10.6%,尤其是海外市场收入增速为16.7%1。在互联网上市企业中,网络游戏类企业数量占总体的23.9%2。
游戏产业如此规模庞大,其入门手续复杂,审批部门各有不同。笔者按审批先后顺序为大家梳理出一份网络游戏上线的市场准入要求与流程。
一、网络游戏的定义
首先需对 “网络游戏”本身的定义与范围作出界定。
“网络游戏”最早且仍然有效的定义来源于2009年制定的《“三定”通知》,其由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
在该通知文件中,对“网络游戏”作出较为明确的划分和定义,是指所有通过互联网(包括有线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等)供公众在线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载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大型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
- 网页游戏
- 休闲游戏、单机游戏的网上下载
- 具有联网功能的游戏
- 联网的对战游戏平台
- 手机网络游戏等。
《“三定”通知》对“进口网络游戏”作出定义,即经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
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中对“移动游戏”作出进一步定义。该通知所称“移动游戏”是指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
从上述两项通知所列举的游戏品类可以看出,审批环节的网络游戏,不仅针对人们通常认知中的大型网游,手机游戏和单机游戏等具备联网功能的游戏,均属于网络游戏的范畴。因此,即将加入游戏行业大军的企业需要充分掌握各类网络游戏产品如何合规地进入市场开展运营。
二、 审批流程简化,“五证”变“四证”
网络出版服务包括网络游戏出版,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领域3,因此,网络游戏出版只能是中国境内内资企业。
(一)资质要求简化
根据当前法规及政策要求,游戏产品从出版到运营,共需要取得以下四张证书: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等效著作权证明材料;以及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同意出版游戏的批复(以下简称“游戏出版批复”)以及同时核发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号)核发单》。
其中,前两项是网络游戏公司需要获得的资质,而后两项是游戏产品本身接入互联网需要取得的文件。取得第4项ISBN号的前提是具备前三项资质。
在2019年7月之后彻底取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下属的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至此,传统概念中的游戏“五证”简化为“四证”。
另外,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2020年7月份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信息,出版单位(即持有第1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和取得游戏出版批复(第4项)的运营机构并未强制要求是同一家单位,出版单位与运营机构可合作申请游戏审批,取得游戏的ISBN号。游戏运营机构须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项实践操作给网络游戏公司之间提供了更多合作的空间。
三、 “四证”审批部门、手续和要求。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此项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保证了国家行政机构的前置审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主管审批。
该行政审批程序的法律基础在于,根据《“三定”通知》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在线交互使用或下载网络游戏内容等服务,视为网络出版行为。
许可证申请的流程为:网络游戏公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给申请者。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可申请换发新证。
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即包含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等;
-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是对网络游戏这种特殊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约束。
网络游戏通常会通过计时收费、广告收费、道具收费、密钥收费等不同盈利模式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这些活动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即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网络游戏公司一旦有收费服务项目,就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游戏和其他信息服务收入增长迅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报告显示,信息服务(包括网络音乐和视频、网络游戏、新闻信息、网络阅读等服务在内)收入7879亿元,同比增长22.7%,增速高于互联网普通业务收入,占比达65.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类:
(i)《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和
(ii)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 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得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等效著作权证明材料
著作权登记材料是办理ISBN号的必要条件。其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办理ISBN号时,需要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要求提交相应著作权证明材料: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中权利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受让取得,登记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不同权利取得方式的登记申请。
- 公证书。公证书中须明确体现游戏名称和著作权人名称。
- 自我声明。声明中须明确体现游戏名称和著作权人名称。
- 如为同一平台上运行的打包申报游戏,还需要具备平台的著作权证明材料。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
要点提示:
- 第1项和第5项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登记申请。
-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时,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交第1~3项中任何一项。
- 第4项只有在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出现打包申报游戏时,才需要提交。
- 第5项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的要求之一。
- 境内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独立开发的非境外IP授权游戏,可提供著作权证明材料(即第1~3项)和加盖著作权人公章的授权合同复印件;如属境外授权游戏,仍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中的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即排除境外个人或企业,也排除境内外资企业。如果著作权人是境外个人或企业或者境内外资企业,则相关游戏落入境外授权游戏的审批范畴,不再属于国产网络游戏。
(四)游戏出版批复及ISBN号
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号)核发单》是网络游戏出版运营之前的关键步骤。该批复所针对的游戏作品分别为: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和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
两项游戏作品许可条件,即授予出版批复的前提为:
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了一项《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以及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时段、时长,游戏充值金额上限等要求,均为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必要条件,也是取得上述出版批复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外商参与游戏行业途径
如前所述,网络游戏出版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因此,外国投资者想要参与到网络游戏行业中需要另谋蓝海。
而在网络游戏运营方面,《“三定”通知》中明令禁止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或以技术指导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2016年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指出,允许外商投资入股增值电信业务,但是,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5。2013年、2014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对于外商投资的特别管理措施中规定了“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其中明确列示了网络游戏运营服务,但到了2015年的自贸区《负面清单》时,却删除了“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同时增加了“网络出版服务”和“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两项禁止投资领域,新《负面清单》中未直接提及游戏运营,从而在这方面留下灰色地带。鉴于《“三定”通知》发布时间较早,实践之中,仍有境外企业通过VIE模式实际控制着境内游戏运营实体并开展网络游戏运营业务。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在VIE方面作出规定,对该模式下的运营结构以及之后的监管要求有待进一步完善。
外商可以涉足的其他领域包括:游戏开发,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也即需要拥有研发能力或游戏的软件著作权。
- 与中国公司合作开发网络游戏时,由中国网游公司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报审批。
- 中国外资企业或国外企业及个人自主研发网络游戏,可以授权中国网络游戏公司出版,由中国公司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报,获得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审批。
五、结语
网络游戏产业监管严格,产业链中各个环节均受到规制,从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到出版运营单位资质乃至用户的使用,都需要受到相应规定的约束。
在网络游戏市场准入方面,相应主体应当做好充足的事前准备工作,从而在正式开展相应业务时能够规避合规风险。
引用法规和文献:
- 《2019中国游戏产业年度报告》,2020年1月,伽马数据
-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07月23日生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商务部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03月10日生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02月06日生效,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