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路盛知识产权团队再创辉煌
路盛
2019/04/26
2019年4月26日是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典型案例等等对推送中国司法进步的重大、典型案例陆续公布,由路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团队表现卓越,代理的数百起案件中有八个案件入选。并且,媒体聚焦的Timberland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斯平玛斯特”爆丸“玩具专利侵权案胜诉等均为路盛代理的案件。
1. 入选最高院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路盛代理“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
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被处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2. 入选2018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路盛代理剑桥大学出版社诉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传播盗版电子出版物案
2018年8月,根据权利人投诉,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经权利人剑桥大学出版社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提供《剑桥雅思考试全真试题》等9种出版物的PDF格式下载阅读服务。2018年8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典型案例
路盛代理美国著名宠物用品制造商Andis公司诉中国某公司抢注“Andis”商标案
在再审申请人安迪士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商品的类似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考虑市场交易的客观变化。
4. 入选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路盛代理碧然德(BRITA)滤水壶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合议庭成员:胡宓、徐飞、高卫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王静、陶冶、曹闻佳)
5. 入选2018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产案件
路盛代理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4546号)
6. 入选2018年广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路盛代理斯平玛斯特公司诉闲牛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
斯平玛斯特公司设计了Zoomer机器狗玩具后投入市场,获得市场好评,随后斯平玛斯特公司发现闲牛公司等制造销售的与Zoomer机器狗极为相似,遂以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Zoomer机器狗取材于自然之物,但通过线条勾勒和色彩搭配,已对自然元素进行了富有个性化的艺术加工,呈现出审美意义上的艺术形象,这种对线条、色彩进行的取舍、安排、设计具有独创造性,属于美术作品。一审判决对纳入作品表达范畴的范围认定不当进而影响比对结论,二审予以纠正后改判侵权成立,判令闲牛公司等停止侵权,并按照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2018)粤民终361号]
7. 入选2018年度宁波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路盛代理维亚科姆国际公司(简称维亚科姆公司)与宁波雅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雅格投资公司)、象山雅格主题乐园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雅格乐园公司)、北京麦幼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麦幼优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65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346号)
原告维亚科姆公司就海绵宝宝系列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雅格投资公司、雅格乐园公司系关联公司,两者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相同。2014年8月,原告发现上述两公司共同设立并经营的游乐园即将开业,遂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经营涉案乐园,但该乐园仍于2014年国庆期间开业,且未经授权在外部装修及内部装饰和陈设上使用了原告海绵宝宝系列作品。2011年4月,原告所属Viacom Media Network(曾用名MTV Networks)与麦幼优公司签订《商品许可协议》,但该协议已于2013年9月30日终止,并明确麦幼优公司无权转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海绵宝宝”作品及相关知识产权,而涉案乐园系由麦幼优公司于2014年授权加盟。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在全国性报纸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就涉案海绵宝宝系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雅格乐园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雅格投资公司和麦幼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麦幼优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并通过在全国性报纸刊登公告、在网站首页刊登声明等方式消除影响。雅格投资公司、麦幼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一项投入了创造性劳动的智力产出,卡通作品海绵宝宝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相伴而生的商业价值。本案针对超出著作权许可协议范围展示和使用海绵宝宝形象的违法行为性质应当如何界定,关于权利人通过持续投入和经营所获商誉的不当占有和利用,以及违背商业道德的“搭便车”行为应当如何规范,以及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应当如何规制,均做了详尽的阐释和精准的回应,具有典型意义及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