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抢注“施华蔻”商标并借以实施侵权行为属情节严重,浙江法院判赔1500万
赵奕
2023/11/07
——上诉人徐某(原审被告)、抚州易谦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某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原审原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及裁判
汉高公司是全球知名化妆及美容美发用品企业,旗下美发品牌“施华蔻Schwarzkopf”已有逾百年历史,是当今世界三大美发化妆品品牌之一,销售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受到众多发型师和消费者的认可和推崇。魔师公司、易谦公司及谭x泽共同运营“施华蔻美发连锁”店,在明知其不享有“Schwarzkopf”、“”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经汉高公司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在全国大量发展“施华蔻美发连锁”加盟商,“许可”其全国千余家加盟店铺使用上述标识。同时,徐x亦通过其控制的魔师公司在服务类别上恶意获取“施华蔻”商标,并通过拆分、组合方式,形成与汉高公司 “
”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进行广泛使用,造成大量消费者混淆,牟取巨大不法利益。汉高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00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汉高公司1500万元并连续30天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施华蔻”及“Schwarzkopf”商标早在1979年即已在中国申请,1981年取得注册;通过品牌产品的长期大量销售以及全国各类媒体的多方报道,知名度不断提升,“施华蔻”及“Schwarzkopf”商标知名度在国内均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获得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本案被告为美发行业从业者,对于同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理应知晓。
被告魔师公司等对其抢注和恶意受让相关商标明确知晓,但是在上述其抢注的系列商标被异议无效后,依然持续使用侵权标识,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故意十分明显。
被告侵权期间长、侵权范围遍布全国、获利巨大。本案被告进驻美团/大众点评等互联网平台开展美发连锁加盟业务,大量收取加盟费及管理费。侵权行为至迟自2017年6月开始,直至2021年2月仍未停止,牟取非法利益,系典型的以侵权为业。从侵权情节而言,被告自称涉案施华蔻美发连锁店数量达到1000多家,遍布全国多个城市,大量收取所谓加盟费及管理费,造成全国各地大量消费者混淆,已经构成侵权情节严重。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民初560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浙民终267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王亦非 审判员 刘建中 审判员 李 臻 |
书记员 |
姜 镭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易谦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街办长岭村庙前王家组。
法定代表人:黄龙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泽。
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HENKEL AG&CO.KGaA),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汉高街67号。
代表人:弗里德里克·桑德洛克(Dr.FriederikeSandrock),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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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易谦公司、谭某泽立即停止侵害汉高公司第147637号“Schwarzkopf”、第147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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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阅读本案判决书
商标案例 | 不当抢注“施华蔻”商标并借以实施侵权行为属情节严重,浙江法院判赔1500万
本案代理律师
赵奕 jzhao2@lushenglawyers.com
张帅 bzhang@lushenglawyer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