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 | 多个路盛代理案件获选典型案例

路盛

2021/04/26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要抓紧制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摘自2020年11月30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

2021年4月2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二〇二〇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从保护成效、制度建设、审批登记、文化建设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总结了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做法和进展情况,介绍了一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

路盛作为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服务的律所,致力于拓展国际视野,并运用创新思维引领法律服务新模式,为客户提供卓越的一站式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在路盛办理的众多案件中,都体现了法院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态度,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决心与力度。在2020年全国各地法院或行政机构评选的最佳知识产权案例中,路盛团队斩获颇丰,详见下列案例。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王敬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2020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10大案件之一“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的后续实体处理案件。本案精细化裁判确定赔偿额,并依法妥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效果较好,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在精细化裁判方面,法院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一是根据深圳新平衡公司公开的宣传资料,如微博、微信平台发布图文报道的门店数量、覆盖范围等,结合相关公证证据以及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等证据,确定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二是运用市场分析,新百伦中国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利润率比较,涉案商品贡献率的认定等方法,并考虑侵权为业的因素,确定新百伦中国公司的利润率,并据此计算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额。
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法院考虑到被告部分店铺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多次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特别是对一审法院下达的禁令拒不履行,继续实施禁令所禁止的行为,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以侵权为业,主观故意明显,对新平衡公司、新百伦中国公司商誉损害极大等因素,全额支持了新百伦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包括全额弥补权利人80万元的合理开支,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故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

 

案情简介:

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之一,其所拥有的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诞生在著名的“马拉松之乡”波士顿。经过多年努力,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已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new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新平衡公司亦系涉案“”、“NEW BALANC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新平衡公司授权新百伦贸易(中国)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NEW BALANCE”等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并被授权对任何侵犯新平衡公司被许可标识相关权益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2014年,郑朝忠在美国成立“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中文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系郑朝忠个人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平衡公司”)大量生产涉案侵权运动鞋,并通过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微博、微信、淘宝以及遍布全国各地的数百家专卖店等渠道进行大规模推广和销售。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以下简称“新钮佰伦鞋厂”)是郑朝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在阿里巴巴旺铺推广和销售涉案侵权运动鞋,对外宣称其为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生产厂家,并将其阿里巴巴旺铺链接到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斯达克公司”)是涉案侵权运动鞋的制造商。

涉案侵权运动鞋不仅使用了与新平衡公司“”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且擅自使用了new balance运动鞋中最具识别性的鞋两侧“N”字母这一商品装潢;深圳新平衡公司在其官网登载有大量关于new balance运动鞋的文章,并将文章中的“NewBalance”文字链接到推广被控侵权商品的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及其分销商还冒用newbalance运动鞋的荣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等。

新百伦中国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搏斯达克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停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福迈克斯股份公司诉广州市博朗实验室专业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

  • 2020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 2020广东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典型意义:

广州博朗实验室专业配件有限公司在生产侵权产品时,对第ZL200980000392.9号发明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进行了修改,因此,本案并非简单的字面侵权。在诉讼中,其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并试图利用福迈克斯股份公司在无效程序中的陈述来支持其在侵权诉讼中的抗辩。因此,本案的侵权认定异常复杂。本案广东两级法院在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在一个案件当中,对“等同侵权判定”、“专利无效和侵权交织”的处理,以及“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技术特征”的划分原则,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案情简介与裁判:

福迈克斯股份公司为一家瑞典公司,系世界知名的实验室设备制造商,在中国拥有第ZL200980000392.9号发明专利。广州博朗实验室专业配件有限公司未经福迈克斯股份公司许可,实施了其专利,生产和销售侵权的抽气罩产品。 

福迈克斯股份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博朗实验室专业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2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州博朗实验室专业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一审判决后,广州博朗实验室专业配件有限公司提出上诉。2020年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牛津大学出版社、麦克劳希尔全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

  • 2020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 2020广东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 2020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权利人通过刑事处罚与民事救济保护其商标权的典型案例, 在严厉打击侵犯其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同时,亦弥补了权利人经济损失。在本案中,权利人同时享有涉案书籍商标权和著作权,权利人选择使用商标权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为打击盗版书籍供应商和印刷厂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维权思路。在本案中,多个权利人紧密协作,共同参与刑事程序的调查取证并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最大化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提高了侵权成本,也鼓励其他权利人共同对抗和打击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与裁判

牛津大学出版社和麦克劳希尔全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全球知名的教材出版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陈某,从网络上下载“Oxford Reading Tree”及“Wonders”系列书籍,并安排深圳市某印刷公司进行大批量印制盗版书,并通过其自营淘宝店对外批发销售,已销售金额高达八百余万元,公安机关从陈某的仓库查获待售盗版书籍价值三百余万元。

深圳市龙岗检察院依法对陈某、印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被告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相应刑罚。二权利人随之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或与原告达成和解,或依法被判处赔偿权利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诺今后不再从事任何侵犯二原告相关权利和权利的行为。

 

王某某与希赛恩博有限责任公司(CCA and B, LLC)(美国)著作权(3D美术作品)纠纷案

入选:

  • 2020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 2020广东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 龙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6-2020)

 

典型意义:

王某某以国内外知名网购平台为媒介,通过线上方式向国内外消费者销售侵犯国际知名品牌产品,覆盖范围广、数量大,所涉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力广。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是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了详尽的法律分析和论述后,最终认定王某某销售侵权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是深圳市首宗涉美术作品侵权入刑的案件,本案的成功审理,对该类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权利人美国希赛恩博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注册的公司以及借用他人公司名义在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阿里巴巴、亚马逊开设网店,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购进明知为侵犯希赛恩博公司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圣诞精灵玩偶”和“驯鹿玩偶”产品,之后通过其经营的多个网店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高达7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沛纳海有限公司诉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购酷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荣林、深圳市顺时针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入选:

  • 2020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典型案例。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额时,除了考虑常规的考量因素,还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进行了评判,明确指出被告行为属于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进而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此外,法院还考虑了原被告在之前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约定,并判令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于恶意重复侵权的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显著提高违法成本”的导向,丰富了用惩罚性赔偿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日臻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意义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本案更是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和借鉴的判例。同时,这也是一起通过立体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外观形状的典型案例。法院充分考量了原告主张的商品外观形状设计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认定其已经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并予以充分保护。法院的判决对于以模仿知名商品的外观为商业模式的企业施以了一记重拳,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潜在的侵权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情简介与裁判:

沛纳海、万国系瑞士奢侈品集团历峰集团旗下知名腕表品牌,沛纳海“RADIOMIR”腕表和“LUMINOR”腕表,万国“飞行员”腕表系各自品牌的主打产品,经过多年持续大量的销售、宣传推广,在中国市场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立体外观设计本身亦逐渐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作用,沛纳海公司还在在中国注册了相关立体商标。

沛纳海公司曾于2015年提起针对被告的商标侵权之诉,并于2016年达成和解协议。根据该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如被告违反和解协议,需向沛纳海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作为违约补偿。2017年,沛纳海公司和历峰公司发现被告仍然在网络店铺上销售与沛纳海、万国知名腕表外形设计极为近似的腕表产品,遂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予以拒绝。为此,沛纳海公司和历峰公司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原告沛纳海公司诉请保护的立体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的商品的装潢与原告历峰公司旗下万国品牌“飞行员”腕表的商品装潢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曾因涉嫌侵害原告沛纳海公司涉案名下商标被原告起诉,后与原告达成和解承诺停止侵权行为,但在和解协议达成之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法院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对原告在沛纳海案中的赔偿主张200万进行了全额支持,两个案件共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万元。

 

斯平玛斯特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入选

  • 龙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6-2020)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困难重重,鲜有维权成功者。本案全国首例检察院认定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后,刑事自诉成功定罪的知识产权案件,对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制度的实践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开拓性意义。同时,本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和适用,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本案入选2019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亦对本案进行了宣传。

 

案情简介与裁判

权利人斯平玛斯特公司是1994年成立于加拿大的全球知名儿童娱乐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取得第3728508号“”、第19331979号“HATCHIMALS”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

 

2017年4月起,深圳两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大量生产、销售仿制的该玩具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

和“”等与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标识。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诉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就上述行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分别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比对,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最终认定二被告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分别对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