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保护

路盛

2024/08/18

GUI (Graphic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而涉及GUI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GUI的设计。

审查指南2010中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不包括GUI。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展,为适应中国计算机互联网领域发展的趋势,中国在2014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修改了《审查指南》,承认了产品中的GUI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外观设计GUI专利保护制度。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28号,对《审查指南》作了进一步修改。明确了GUI外观设计的名称、图片、简要说明的要求,可以仅提交GUI所在面的视图。

2021年6月实施的专利法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图形用户界面可以视为是产品的局部而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从而在文本中可以脱离产品硬件载体仅以界面保护内容的方式出现。但实际上在保护范围的确定上,仍然没有完全脱离硬件产品。

本文将对中国当前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与保护策略进行分析,供企业知识产权人员参考。

 

一、中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之申请

1.实质要件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人机交互。即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

(2)实现产品功能。即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但不包括链接网站网页;

(3)不能独立存在,需要以硬件产品为载体。审查指南明确排除了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图案。

若产品的硬件是惯常设计,设计要点仅在GUI上,则申请人可以以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者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整体外观设计:设计要点仅在于GUI的,至少要提交GUI所在面的产品的正投影视图;必要时还提交GUI视图。简要说明应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GUI。

局部外观设计:设计要点仅在于GUI的,可以分别提交包括带有GUI所应用产品(如若需要说明GUI在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和不带有GUI所应用产品(如果GUI可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产品名称中要有“电子设备”字样)两种方式的视图。

 

图为GUI外观设计的提交方式

2.形式要件

(1)名称

GUI外观设计的名称需要写明“用途”和“产品”,并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产品名称应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LOC中小类列举名称,一般不超20字,避免过于抽像的“灯”,“乐器”等,避免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避免附有规格、大小、数量的名称、无意义的名称)。

由于新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图形用户界面在我国暂时不能单独申请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某一产品上,因此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应由界面定语加产品构成,其中界面定语在前或产品在前都是允许的。例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其中,用途分别是“温控”、“移动支付”,产品分别是“冰箱”、“手机”。由于产品名称中的界面定语在前或产品在前所强调的对象是不相同的,因此为了凸显保护对象,可以根据具体的侧重点来选择“用于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或者“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某产品”,例如:侧重点在于GUI本身时,使用“用于某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侧重点在于产品本身时,使用“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某产品”。

对于不带应用产品的GUI局部外观设计,如果GUI可以用于任何电子设备,则名称可以是“用于电子设备的道路导航图形用户界面”。

(2)视图

对于GUI设计来说,可能一个界面中并非所有要素都属于设计要点,为此,需要在影响设计保护范围的视图中排除非必要的设计要素(如logo、icon等),以尽可能扩大GUI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对于非设计要点的要素常用的处理手段是弱化(如进行占位处理)或删除,以尽可能突出设计要点。对于删除了非设计要点的视图,可以在相应的使用状态参考图中保留所有的设计要素,以用于解释GUI设计的使用环境。

对于界面变化的设计,通常采用变化状态图的方式来进行保护,为此需要选择界面变化图的起始帧,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把主视图选为起始帧。

具有多个变化状态的产品,其权利范围是由多个变化状态一起确定的,因此对于界面变化状态图,在表达意思完整的情况下,应当选取尽可能少的关键帧来表达界面变化过程,否则将会导致保护范围过小。如果涉及到的多个界面相似,则可以考虑在一件申请中以相似设计的方式提交,但需要注意我国外观设计在一件申请中最多只能提交10个相似设计。同时,如果申请人既希望各个帧能够单独主张权利,又希望保护这些帧之间的转换效果,那么可以考虑将多个帧分别作为一个设计(如果不相似,需要提多个申请)提交,同时提交具有界面变化状态图的设计。

 

二、中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之保护

我国立法者认为外观设计保护的宗旨是鼓励提升工业产品的美感,促进产品销售。因此,《专利法》强调其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当然与相应的“产品”密切相关,GUI外观设计也不例外。

然而这种规定与实际需要产生了脱节。一方面,“外观设计应当以产品为依托,不能脱离产品独立存在”,这就意味着对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而言,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的图形用户界面不能脱离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这些“产品”而存在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换言之,即使以电子设备为依托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能将电子设备中的图形用户界面从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人看重的是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其设计的对象也是图形用户界面本身。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只是供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和发挥视觉作用的平台,其本身对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并没有本质影响。换言之,尽管法律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现实中“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独立于产品(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的价值,这种情况与椅子等实物产品本身的外观造型设计难以脱离产品而具有独立价值的情况是不同的。

在号称GUI保护第一案的奇虎公司诉江民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016)京73民初276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为“电脑”这一产品,而被诉侵权行为是一种提供软件的行为,软件与电脑这两者不相同也不相近。因此不构成侵权。判决一经作出,便引起了业内对于“GUI专利保护”的实际意义的质疑。有观点甚至认为,鉴于GUI在设计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而在使用上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涉及GUI的软件和硬件呈逐渐分离的趋势,此时将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其载体“产品”机械的绑定在一起,相当于完全架空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意义,即在实际意义上,无法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对GUI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于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与司法机关的审判规则相适应,在原《专利法》框架下对《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首先将GUI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并在2019年《审查指南》修改中,进一步放开了对GUI保护的限制,允许仅通过提交包含该GUI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的形式申请,同时在简要说明中穷举该GUI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在专利审查指南2023中,不再需要穷举GUI所应用的最终产品,只需要使用“电子设备”字样。然而,在现有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规则框架下对GUI予以保护,仍然无法与硬件产品分离。

在金山公司诉触宝公司等的两件GUI外观专利侵权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98、399号,2022上海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本案应当充分考虑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产品领域的特点,尊重该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律,确保专利权人合法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将提供APP软件认为相当于制造了包含GUI的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在本案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两被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在原有专利法律框架下,相较于前案中在认定软件和电脑不属于同一类别之后即从根本上否定了可以进行专利侵权比对的可能性,导致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尴尬,后案充分考虑了包含GUI产品领域的特点,尊重该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律。先对被告“侵害专利权”这一事实进行认定,合理运用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分配规则,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包含GUI产品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规则提供了宝贵经验。当然,必须要注意到,后案的判决中特别强调了“在本案的情形下”,也即强调的是个案的特殊适用的探索,而不想将其作为以后涉及GUI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统一适用规则。

 

三、GUI专利申请及保护策略

在中国当前规则及审判实践下,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尽可能地弱化产品属性,强调GUI本身的设计。因此:

(1)在名称中应该尽可能使用类似于“用于电子设备的道路导航图形用户界面”的表述。

(2)视图尽可能提交不带应用产品的整体GUI或其局部,简要说明中强调设计要点在于GUI本身。

此外,图形用户界面通常都呈现出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其装饰性越强,对于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大一些,反之则相对较小。因此,对于GUI中的功能性部分,还可以通过发明专利获得保护。而对于GUI中的装饰性部分,可以通过GUI获得保护。

另外,图形用户界面的操作过程则主要是指用户对界面本身及其包含的图标进行点击、移动、合并、隐藏、新增和删除等的过程。为了方便用户的操作和充分利用各类设备显示屏幕的空间等而掺入的技术考量因素,就会展示为图形用户界面的功能性设计特征。此类功能性设计特征即便具有创新性而需要加以专利保护,设计人也应当考虑就操作方法及相应设备和界面功能申请发明专利,而不应单独就界面本身只寻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本文作者:

郭玉兵       

路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