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及世界主要国家GUI外观设计专利比较

路盛

2024/08/16

GUI (Graphic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而涉及GUI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GUI的设计。

审查指南2010中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不包括GUI。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展,为适应中国计算机互联网领域发展的趋势,中国在2014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修改了《审查指南》,承认了产品中的GUI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外观设计GUI专利保护制度。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28号,对《审查指南》作了进一步修改。明确了GUI外观设计的名称、图片、简要说明的要求,可以仅提交GUI所在面的视图。

2021年6月实施的专利法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图形用户界面可以视为是产品的局部而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从而在文本中可以脱离产品硬件载体仅以界面保护内容的方式出现。但实际上在保护范围的确定上,仍然没有完全脱离硬件产品。

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外观设计制度,但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外观设计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对于跨国企业来说,要在世界上多个司法地区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充满了挑战。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如智利、厄瓜多尔、阿联酋不允许保护GUI设计;而在印度,GUI保护虽然落在《外观设计法》的保护范围内,但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指导方针。

本文将对中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的GUI外观设计进行阐述与比较,供企业知识产权人员参考。

 

一、立法模式

对外观设计的用途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对外观设计申请、保护的立法的不同路径。一方面,由于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表达设计”,因此,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另一方面,外观设计具有形状、图案,与产品的功能性密不可分,因此,具有技术功效特征。由此,一些国家以版权法保护外观设计,另一些国家以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更多国家则是认为外观设计介于美术作品与技术发明之间,将外观设计视为不同于作品和发明的客体,采取单独立法的保护方式:制定专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欧日韩均制定了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美国从一开始就采取了完全不同于西欧国家的做法:以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我国也是借鉴了美国这种做法,以减少立法之初的复杂性。

 

  立法模式
中国 专利法三法合一
美国 专利法三法合一
欧盟 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
日本 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
韩国 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

                                                                                                                    表1 世界五局对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模式

 

因此,对于专门立法的国家来说,其法律可以更加适应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观需求,更加顺应市场发展;而对于中美来说,在专利产品框架下保护外观设计,受到传统专利规则的固有约束较多,在保护方面不够灵活。这从下面的各方面可以体现出来。

 

二、授权的实质要件

专门立法的保护方式使得外观设计可以不受技术发明专利的规制,自由地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法条。而以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的方式则使外观设计规制于技术发明专利的规定之下,在很多标准要求方面向技术发明专利靠拢。

1、明显区别VS个性特征

中国将外观设计当成一种发明创造,认为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在奖励设计者对外观设计某项“创造”的贡献。明显区别性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满足的条件之一,也是继新颖性后的进一步要求,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这一规定,一举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提高至国际最高水平。

美国、日本、韩国也采用这种标准。日本《外观设计法》(意匠法)第3条规定,可以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新颖性和不容易创作的标准。其中“不容易创作”是指,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该设计所属领域具有普通知识的人,基于日本或国外公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不能够容易地完成外观设计创作。否则,即使符合新颖性的要求,也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事实上,根据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技术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莫吉思教授的“不确定性论”,美国法之所以对专利具有创造性的要求,是因为只有对那些研发之初对能否实现技术效果充满不确定的研发成果才有被赋予专利权的必要。而外观设计几乎不存在这样的“不确定性”,每个人对视觉效果的理解和追求都不同,产品外观的商业效果不像技术问题那样存在明确解,没有一项工业设计可以吸引所有人,也没有一项工业设计吸引不到任何人。

另一方面,技术类专利应当通过提高授权条件来保证科学上的正确性、严谨性,而外观设计作为一种符号真正应当追求的是多样性,过高的授权条件反而不利于激励设计者。这种理念的差异导致了对明显区别与个性特征不同追求。

相比之下,欧盟认为,外观设计的实际价值是在“饱合市场”中发挥符号作用,而不是一种发明创造。即:“饱和市场”下的基本需求已经得到充分满足,消费者完全可以在功能相互替代的产品之间挑选最“讨喜”的那个,外观设计此时就承担着这样的符号作用(或称为沟通作用),类似于商业标识,但不同之处在于商业标识的符号价值是其背后承载的商品来源信息,而外观设计的符号价值即产品本身(外观)。欧盟法要求外观设计需满足“个性特征”(individual character),该规则位于《欧共体外观设计条例》第6条,具体为“其产生的总体印象对于懂行使用者(informed user)与现有设计所产生的总体印象存在区别”。这是一种类似商标法的假想的客观判断——基于懂行使用者的印象,而不是基于设计者的主观判断,即不能通过启示、组合等方式评价个性特征,也不要求设计者在创造方面作出如何先进性的贡献。因此相应的授权条件比中、美、日、韩低。

另外,对于美国和日本,为了满足创造性要求,在外观设计授权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而韩国外观设计采用的是实审制和部分实审制并行的制度,具体来说,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新创性的审查,例如服装类、纤维制品类、文具办公用品类等。因此,对于GUI外观设计,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授权条件
中国 明显区别
美国 明显区别,实质审查
欧盟 个性特征
日本 明显区别,实质审查
韩国 明显区别,部分实质审查

                                                                            表2 世界五局对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2、GUI外观设计与产品的相关性

我国立法者认为外观设计保护的目的是鼓励提升工业产品的美感,促进产品销售。因此,《专利法》强调其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当然与相应的“产品”密切相关,GUI外观设计也不例外。因此,立法者希望GUI外观设计在产品上呈现时,提升了产品的美感,使得用户更加倾向于购买此产品。类似的客体有车辆仪表板上显示的GUI:仪表板的显示设计的确是用户是否购买某个品牌的车辆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随着显示技术的发展,这种规定与实际需要产生了脱节。一方面,“外观设计应当以产品为依托,不能脱离产品独立存在”,这就意味着对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而言,显示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的图形用户界面不能脱离显示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这些“产品”而存在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换言之,即使以电子设备为依托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能将电子设备中的图形用户界面从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人看重的是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其设计的对象也是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显示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只是供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和发挥视觉作用的平台,其本身对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并没有本质影响。换言之,尽管法律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现实中“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具有独立于产品(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的价值,呈现出软硬分离的特征,这种情况与椅子等实物产品本身的外观造型设计难以脱离产品而具有独立价值的情况是不同的。

另外,GUI在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GUI的显示屏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起到了呈现该美术作品的作用,而无法起到与美术作品相结合使得该电子屏幕更具冲击力的效果。外观设计专利希望保护的是一个结合了美术作品的产品的新设计,而不希望保护仅仅是为了某个美术作品提供显示作用的显示装置。这就是GUI中为什么不保护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和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的原因。也就是说,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无法起到与显示器结合的效果,而只是通过电子屏幕进行了呈现,这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初衷不符。人机交互或实现功能是必须的,因此,在简单要说明中通常要说明操作过程。而几乎所有具有交互功能的GUI都具有广义上的功能性。因此在2019年修改审查指南时,只排除了“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并以列举方式将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排除在授权客体之外。由于GUI本身要求其必须具有人机交互性,而元宇宙、游戏运行界面不可再现,具有偶然性、随机性和差异性,只能经由用户操作、重组甚至再设计之后才能生成。因此,不属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客体。

美国《专利法》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客体的要求相对宽松。GUI外观设计只要符合美国《专利法》中关于用于制造物品的要求,即符合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可授权主题,这相比中国《专利法》要求GUI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依附于产品的规定来说相对宽松。另外,美国《专利法》中对于GUI外观是否应满足人机交互的功能特征并无限制,故并不排除对游戏类GUI的外观保护。实践中,USPTO已经授予了数百件与游戏相关的GUI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生成的图标依赖于中央处理器和计算机程序的存在本身,并不能成为认定该设计不是用于制造物品的理由(MPEP第1504.01(a))。

相对于中国和美国,欧盟对于GUI外观设计注册的要求更为宽松。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注册制共同体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第4.1.3款在解释外观设计的定义时,将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定义为欧盟《共同体外观注册条例》中规定的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主题之一。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由于在欧盟外观设计注册中,视图即为寻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本身,申请人无需提交简要说明及权利要求书等其他内容,所以在欧盟要求外观保护的GUI外观设计注册时,更应注意提交的视图应只显示寻求保护的GUI外观设计部分,而非提交随着人机交互而改变的GUI外观。欧盟允许仅申请GUI本身的外观设计注册,并不像中国那样要求必须依托于产品,也不像美国那样要求用于制造。同时,欧盟还允许提交一系列代表动态变化顺序的静态图像视图,以保护动态GUI外观设计。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欧盟外观设计注册中,每个设计的视图数量最多为7幅,对于总图数并无限制。

英国脱欧以后,若想获得英国的外观设计保护,需要单独提交一件英国外观设计注册。与欧盟外观设计注册主要的不同点在于,英国外观设计注册中,申请人可以提交disclaimer来保护部分GUI外观设计;而在欧盟外观设计注册中,申请人必须在视图中表示不予保护的部分。另外,英国线上提交的外观设计注册中每个设计限制的视图数量为12幅,可以更多地展示动态GUI的变化过程。

根据自2020年4月1日起生效的2019年日本《外观设计法》(意匠法)修正案,GUI外观(graphic images)已经可以独立于产品作为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如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图像、投影到非显示设备上的图像等。不再受到“物品“的限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日本GUI外观设计依然要求与实现产品功能相关,不保护与外观设计的物品无任何功能关系的图像,如仅用于美学目的的绘画、文字、电脑壁纸、视频游戏或电影图像等。

2021年4月20日,韩国公布了《外观设计保护法》的部分修正案,该修正案自2021年10月21日起正式生效。本次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部分修正案直接将图像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的定义中,并将图像外观设计具体定义为仅限用于设备操作或展示某项功能的,以及通过数字技术或电子方式展示的图形、符号等。韩国《设计评审标准》第6部分也对新型图像外观进行了详尽描述,如“GUI游戏操作图形用户界面”“用于显示信息的GUI”等图像外观设计可以认定为新型图像外观设计。

其他可独立于实体产品注册的国家有:巴西、法国、德国、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南非、瑞典和乌克兰。

 

  客体
中国 要与产品结合,要有人机交互,排除游戏界面
美国 可以与产品分离,只要可以用于制造物品即可;且未要求人机交互
欧盟 可以与产品分离,排除计算机程序
日本 可以与产品分离,但仅限于交互、功能,排除游戏图像
韩国 可以与产品分离,但仅限于交互、功能

                                                                                表3 世界五局对外观设计与产品的相关性要求

 

三、授权的文件要求

在中国,《审查指南2023》规定,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者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名称要写明用途和产品,并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例如“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对于整体外观设计,设计要点仅在于GUI的,至少要提交GUI所在面的产品的正投影视图;对于局部外观设计,设计要点仅在于GUI的,可以分别以两种方式的视图提交:带有GUI所应用产品(如若需要说明GUI在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和不带有GUI所应用产品(如GUI可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产品名称中要有“电子设备”字样)。

在日本,修订后的《外观设计法》(意匠法)第6条规定,对于图形图像外观设计,申请人必须详细说明图形图像将如何投入使用。根据《外观设计审查指南》,图形图像可用于提供信息、交易、学习、控制音量、用作指示器以及用作滚动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就应该详细说明图形图像的使用,否则审查员将以图形图像过于含糊为由驳回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图形图像的使用进行补充说明或者修改,属于对其所申请的外观设计的更改。

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对图形图像的保护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每种方式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作为单纯的图形图像进行保护,脱离产品载体的单独的GUI外观保护:需要用于设备的操作(如下图1、2)或基于设备功能而展示功能效果的图形图像(图3、4)。

 

 

二是作为物品或建筑物的一部分的GUI外观保护,也称为“包括在物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图形图像的外观”:GUI需要用于实现产品本身的功能(图5)或实现产品本身功能的必要的显示。

 

在韩国,2021年修改的外观设计保护法与日本的外观设计法类似,让从产品分离的图像本身可注册成为外观设计。根据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对图像的定义,指的是通过数字技术或电子技术方式表现出的图形、符号等,但局限于机器操作或发挥功能的图像。从而使得包含图像设计的注册方法也有两种:一是作为单纯的图像设计进行保护(脱离产品):独立于产品的图像的形状、图案和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了的视觉美感设计,仅限于操作设备或发挥功能的图像。但对于电影画面、风景照片等与操作或功能无关,不能认为是图像设计。可在外观设计对象产品栏中填写“信息通讯用图像”、“医疗信息处理用图像”等包含“图像用途(…用图像)”字样的名称。

二是作为产品部分的图像设计进行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在产品的液晶等显示器上通过短暂的发光现象来识别的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不限定于操作设备或发挥功能。通常包括:GUI,图标(ICON),图形图像(Graphic Images),动态图像。产品名称应填写例如“显示屏幕图像外观设计的便携式终端机”、“显示屏幕图像外观设计的显示板”等。

需要注意的是,韩国的外观设计的材质是必写一项,即需要写入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材质(例如,材质为合成树脂)。但是,该材质的记载不会用于限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另外,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相比中国的简单叙述(例如,在于产品的形状),韩国的描述可以较为详细,例如,外观设计为牙刷,该外观设计创造内容的要点为“牙刷和形状及模样的结合,该牙刷的上端附着合成树脂,手柄部分形成有两个圆形突出部分”(以上参考,韩国授权外观设计:30-0488904)。

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包括一项权利要求,形如:“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the article which embodies the design or to which it is applied) as shown.”或者,“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the article which embodies the design or to which it is applied) as shown and described.” 附图必须显示出屏幕、显示面板或这些制品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包含足够数量的视图以完整公开这些制品的外观。申请名称要能清楚地确定保护的主题:不能仅用”computer icon“或”icon“,而是”computer screen with an icon“, ”display panel with a computer icon“, ”portion of a computer screen with an icon image”。说明书中应写明特征陈述,在其中声明保护的主题为用于计算机屏幕、显示器、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中的计算机生成图标。表述如下 :“a computer-generated icon embodied in a computer screen, monitor, other display panel, or portion thereof.”

 

  文本要求
中国 简要说明,图
美国 权利要求,说明书,图必须显示出scree的一部分
欧盟
日本 图,设计说明,用途,一设计一申请
韩国 图,创作要点说明,材质说明,一设计一申请

                                                                                                             表4 世界五局对外观设计的文件要求

 

4.侵权判定

在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虽然在立法与司法上存在上述尴尬之处,但在金山公司诉触宝公司等的两件GUI外观专利侵权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98、399号,2022上海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上海知产法院的判决被业界评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破冰之举。传统上,外观设计专利强调以特定工业产品为载体,软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也难与电子产品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被诉侵权行为也仅是提供软件的行为,并不是制造该电脑的行为,因此GUI外观设计专利面临维权困境。本案探索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充分考虑包含GUI的工业产品的特点,尊重该领域的行业发展规律,认定GUI软件是GUI生成所无可替代的实质性组成部分,认定开发并上架生成侵权GUI的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首次对动态GUI的比对规则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日本,《外观设计法》(意匠法)还增加了涉及图形图像的实施行为,一是制作、使用、通过电信线路提供的行为,二是转让、出租、进出口包含图像设计的记录介质或者设备等行为。此外,明知图像是具有美感的注册外观设计或与其类似的外观设计,而制造、提供用于生成图像的“产品”“软件”“储存软件的载体”等,构成间接侵权。此种立法框架下,以生产经营目的制作包含GUI设计的软硬件的行为,构成侵犯图像外观设计的直接侵权;以生产经营目的提供用于生成GUI设计的软件或软件载体给电子设备生产商、用户下载安装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软硬分离”的GUI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在欧盟额外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使用权,即使用该GUI外观设计专利也构成侵权,并且并不限定必须依附与实物产品,可以很好的保护GUI外观设计专利权。

美国也采用了帮助侵权独立说,即提供生成该GUI外观的行为属于帮助侵权行为。而且只需提供方有主观故意,而不需要与直接侵权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也构成帮助侵权。

韩国实行“积极的权利范围确认审判”制度,即,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针对涉嫌侵权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已授权的自身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请求裁定的制度。韩国也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使用权,即使用该GUI外观设计专利也构成侵权,并且并不限定必须依附与实物产品,可以很好的保护GUI外观设计专利权。

 

  侵权判定
中国 将提供软件认为相当于制造了包含GUI的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
美国 提供相关软件是帮助侵权
欧盟 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日本 提供相关软件是间接侵权
韩国 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表5 世界五局对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

 

四、总结

上文比较了中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GUI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异同,汇总如下表所示。

 

  立法模式 客体 授权条件 文本要求 侵权判定
中国 专利法三法合一 与产品结合,人机交互,排除游戏界面 明显区别

简要说明

将提供软件认为相当于制造了包含GUI的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
美国 专利法三法合一 可以与产品分离;只要可以用于制造物品即可;且未限定人机交互

明显区别

实质审查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提供相关软件是帮助侵权
欧盟 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 可以与产品分离,排除计算机程序 个性特征 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日本 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 可以与产品分离,但仅限于交互、功能,排除游戏图像

明显区别

实质审查

设计说明

一设计一申请
提供相关软件是间接侵权
韩国 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 可以与产品分离,但仅限于交互、功能

明显区别

部分实质审查

创作要点说明

一设计一申请
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本文作者:

郭玉兵

路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