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路盛
2020/08/18
- 总体评价
该专利法的修正案草稿的修改内容进一步印证了中国加强专利保护的趋势。修正草案中包括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扩大和保护期延长的条款,提高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同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某种程度减轻了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修正草案新增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条款,用于协调药品市场准入申请人和药品专利权人之间利益平衡,同时延长了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以鼓励药品的发明创造。
- 具体建议
条款号 |
条款 |
评价 |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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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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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修改条款符合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保护一个产品中的局部设计要点,在专利相似性的比较中,更好地集中在局部设计要点的比较。 |
第16条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
本条的第一款已经规定了单位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二款规定了单位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单位可以有多种方式奖励发明人,包括内部晋升、带薪年假、学习机会等,在法律中并无法穷尽可能的奖励方式,并且该条款也没有强制实施效力,也不建议具有强制实施效力。我们建议进一步审核这个条款。 |
第20条 |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
专利侵权诉讼是否会因为反垄断诉讼的提起而中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官似乎有更多的裁量权。这个增加的条款是否会导致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的障碍,并不清楚。 |
第29条 |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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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增加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 |
第42条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符合海牙协定的最低要求,将有利于中国加入海牙协定的协商。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外观设计的保护期。 |
第42条 |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请求补偿专利有效期,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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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条款中没有明确对于一般发明专利的有效期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条款中也可以增加在申请过程中的救济程序,当有延迟发生时,申请人可以请求加快审查。 建议重新审核这个条款 |
第42条 |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
这个条款的增加是鉴于药品审批和专利申请的特殊性,而给与药品专利人合理的专利保护期。这个条款的修改与主要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专利制度保持一致,对于支持创新性药品的发明创新是有利的。支持修改. |
第65条 |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增加有利于权利人的保护,增加了恶意专利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
第65条 |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额。 |
法定赔偿额的提高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更适合现有的经济发展。 |
第65条 |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支持这个条款的增加。 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减轻了权利人对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在实践中很难由专利人获得。 |
第69条 Article 69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上市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落入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载的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可以自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申请上市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不落入中国上市药品专利登记平台登载的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
这一增加条款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概述,但是建议进一步审核条款的细节,以避免在实践中的困惑。 药品链接制度将有利于原研药的专利权所有人。但是这个条款增加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裁决上市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上市药品专利保护信息,近似专利侵权判定的准司法权,然而,在现有的法规下,是由法院来裁决的。 建议重新审核这个条款 本条款规定专利人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在实践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地公开上市药品及其专利信息,而不是有固定的时间周期。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公开30天内监控药品公开、初步分析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和请求法院或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权人的时限压力非常巨大。建议延长该30日期限。 |
第69条 Article 69 |
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受理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生效裁判或者行政裁决的,对技术审评通过的化学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民法院裁判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作出是否批准药品上市的决定。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这个条款的增加限定法院或者专利行政部门9个月的审查期限,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基于法院判决或行政裁决,批准药品是否上市。这个条款为了程序经济的考量,以加快仿制药的上市。目的在于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侵权的诉讼程序恶意阻止仿制药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