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要点简评----以专利生命周期为视角
路盛
2020/11/30
正文内容: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改。本次修改始自2012年的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并在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启动,其后修改草案几易其稿,打破了此前八年一修改的"规律"。与《专利法》"3.0版"相比,《专利法》"4.0版"新增7条、修改21条、删除1条,体现了专利的"严保护"、"强运用"和"重协调"。
笔者在此尝试从专利生命周期角度来梳理并力求简单解读本次修改的亮点。
一、专利申请(patent prosecution)
1、完善外观设计制度
1)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从2015年草案提出局部外观设计,到2019年草案删除,再到2020年草案中出现,该条款的修改充满了坎坷。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弥补了外观设计整体保护的局限,满足了创新主体的强烈需求,符合国际发展趋势,有效减轻申请人负担,便利我国企业的"出海"。
2)增设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制度
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完善其设计提供了机会,并使得优先权制度完整覆盖三种专利类型。
3)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当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十年保护期限仅满足了TRIPS协定的最低限度要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十年延长为十五年,这不仅提高了创新主体的创作积极性,更是为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创造了条件。
2、增设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1)专利授权期限调整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不断努力下,当前中国专利审查周期不断缩短,审查效率不断提升。然而,实务中仍存在着专利审查周期过长的个别现象,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引入了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制度,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这方面,美国亦有成熟的专利期限调整(PTA)制度。
2)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为弥补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对药企造成的专利权保护期的损失,激励药品的研发和创新,引入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该规定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有效平衡了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
3、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
在危及公共利益的非常情形出现(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时,为在保障权利人的情况下促进相关技术及时公开,对现有的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情形进行扩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不丧失新颖性。
二、专利实施(patent enforcement)
4、新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针对专利维权中广泛存在的"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至此,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四大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修改顺序)均明确了高达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完成了与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衔接,表明我国已建立起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5、提高法定赔偿额
为了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弥补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现象,本次修改将法定最高赔偿数额提升至五百万元。这还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保持了一致。
6、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法律规定的特殊举证规则为例外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然而实践中大量存在着权利人举证困难的问题,一些侵权证据往往掌握在侵权人一方。为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解决举证难问题,此次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7、新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
为了一方面保护仿制药企业,另一方面促进创新药品的发展,同时也是落实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的有关条款,修改的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
该程序亦有人称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比较。事实上,我国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存在着一些区别:a)美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只适用于化学药;b)美国采取"拟制侵权"概念,我国的则是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断;c)我国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来进行。
8、加大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
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加大了对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彰显了对于权利人的保护。
修改的专利法第七十条赋予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权利,并且简化了地方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程序。
9、明确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了不仅在申请专利时而且在行使专利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规定必将积极地规范存在的申请不端行为(比如编造、抄袭现有技术)和规制权利滥用行为。另外,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在规制权利滥用造成垄断行为方面理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关系。
10、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扩大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范围,增设了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11、延长诉讼时效
修改的专利法第七十四条将侵权诉讼时效和临时保护期均延长为3年,以与民法典保护一致。
三、专利运用(patent exploitation)
12、健全职务发明制度,完善收益分享机制
修改后的专利法强调了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利,并明确鼓励单位可以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采取多种形式的激励方式,例如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和分红等方式。可以预见,这对于大量的初创企业来说,能大大地提高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从而能够更好地促使企业快速发展。
13、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类似于德国、法国、巴西等国的当然许可制度,修改的专利法新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这有利于解决专利技术的供方和需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降低专利技术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当前存在的专利转化率的问题。
四、其他
本次专利法的其他修改还包括一些适应性修改或调整。比如,将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原子核变换方法这一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移放到专利法中,将诉前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程序性规定删除以避免与《民事诉讼法》的冗余,优化要求优先权的程序等。
可以乐见,第四次《专利法》的修改,对于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注:本文首次发表于LexisNexis律商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