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及维权策略
侯恒
2022/02/23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转载请注明
截止2020年底,东盟已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伴随着贸易增长,中国企业在东盟国家的商标、版权和专利登记都在快速增长。但由于东盟国家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立法和执法存在诸多差异,充分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实务,制定符合中国企业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成为许多中国出海企业需要重视的议题。
一、越南知识产权立法背景
越南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依据成文法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越南就承诺根据 TRIPS 协议提供执法措施。伴随着近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2019年《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签订,越南政府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2020年发布的《越南知识产权报告》中,越南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了国家持续发展知识产权的决心和2030年的中期目标。
“由于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的短缺,国家经济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基于此,越南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资产的发展,并将其视为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到2030年,越南将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方面占东盟领先地位”【1】。
二、越南知识产权维权救济途径
在越南,知识产权维权可以通过行政(含海关)行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进行。这在制度总体设计上,和中国的制度有类似之处。但在实操上,各个不同的救济途径的执行难易和效果,与中国有一定的差距。
目前,越南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维权途径是行政途径,通过这一途径解决的侵权纠纷约占总维权案件的90%。通过行政途径维权即权利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提起投诉立案,行政机关安排行政执法行动,其处罚结果一般包括:警告、没收侵权产品、没收制造侵权产品的原材料和要求侵权方中止涉及侵权行为的业务运作。海关查处作为一种边境的行政维权途径,因其程序要求清晰、简便,深受权利人的欢迎。但限于海关内部执法力量偏少,越南海关每年查处的案件仍然较少。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在越南仍处于起步阶段,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还较少。尽管民事案件仍然充满挑战,仍有权利人通过发起民事诉讼,成功地实现了法院对侵权人发出禁令,赢得诉讼并获得了赔偿和公开道歉。在我们检索到的权利人胜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案由为工业设计(Industrial Design)、实用新型(Utility Solution)和商标以及域名的,都有先例。应该说,尽管现有的制度下,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案件量低于行政案件,但这不等于说民事诉讼没有成功的可能。这点我们在文章后半部分会进行案例说明。
与中国的实务存在差异的的是,在越南进行刑事打击较难达到在中国可以实现的惩罚效果。这与几个因素有关,其一在于越南立法体系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而实操中,各地执法部门对于是否“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理解有较大偏差;其二是现有的执法队伍人员配备和知识产权法律水平与实际的执法需求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其三是越南刑法框架下,对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以罚款和禁止营业为主,虽然法条上规定了可以判处监禁,但实操中,完成刑事打击后并成功地将犯罪嫌疑人通过公诉处以监禁的案例极少。
下文中,我们对越南知识产权维权的三种不同途径及其负责的机构,各个维权途径的特点做简要介绍。
1.行政途径
1-1受理部门及流程
在越南,有权对侵权者进行行政查处的机构有6个(含海关),基于不同的专业管辖范围,处理不同的案件类型。
越南对于处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依据主要是第99号法令(Decree No. 99/2013/ND-CP of August 29, 2013, on Sanctioning of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s in Industrial Property),该法令的第四章规定了处理商标侵权的行政程序。根据我们处理越南行政查处案件(依投诉)的经验,行政案件一般遵循下面的流程:
与中国海关近似,越南海关有权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销毁侵权产品。但目前囿于执法人员的数量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的不足,越南海关查处的年度案件量并不高。根据我们的了解,越南海关2020年涉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查处次数在100-150次之间。这虽低于邻国泰国(年查扣次数约1000次),但高于印尼和菲律宾。随着政府对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视,这一数据有望在将来得到提升。
1-2侵权责任
若确定商标侵权成立,主管部门则会对侵权人作出处罚,处罚内容一般包括:警告、要求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没收制造侵权产品的原材料、要求侵权方中止涉及侵权行为的业务运作。从我们的实务经验看,警告和没收侵权产品是比较常见的行政查处结果。
行政部门对于侵权事实的认定一般围绕以下材料内容进行考虑:被投诉侵权人提供的信息、文件、证据或抗辩意见;权利人提供的文件、证据、案情说明;正品样品与疑似仿冒品的对比;专家意见等。需要正品样品对比来确认侵权或仿冒,以及需要专家出具是否侵权的意见,是越南行政执法中的特点,这一点和中国的实务有差别,需要引起权利人的注意。
如果进入越南境内的货物因知识产权侵权被海关拦截,经权利人请求,越南可以对货品进行扣留,扣留期间内,如果货品被证实为侵权,权利人可以要求海关启动行政程序,没收产品,或者向侵权人提起诉讼,或者和侵权人达成和解。
2.民事途径
2-1司法机关
越南民事诉讼在审级上包含四级法院:区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区级人民法院受理,但涉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省级法院受理。
2-2民事维权的救济内容
a.初步禁令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禁令。提交申请时,原告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争议或侵权摘要、申请初步禁令的原因、申请的禁令类型和具体要求。如果法官发布适用禁令的决定,此等决定将在申请禁令后的 48 小时内发出,而如果请求被拒绝,法官也会发出通知,说明拒绝理由。要求法庭发出禁令,权利人须能证明:1)权利人正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2)如果不颁布禁令,侵权的货品或相关的证据有被销毁的可能。禁令是法庭单方面的行为,但实务中,法庭会邀请原告及被告对是否颁布禁令进行辩论。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禁令的内容可以遵循越南知识产权法,也可以遵循越南民法典的规定。在2009年,Cong ty TNHH Thanh Dong 诉 Ninh Ngoc Thanh 专利侵权一案中,法庭颁布的禁令内容就是“禁止制造和经营侵权产品”,这份禁令就是一份基于民法而非知识产权法的决定【2】。
目前,越南法庭发出的禁令数量并不对外公开,从我们的实务观察来看,越南法院对颁发禁令较为保守,其总共颁发的禁令数量应该在个位数水平。
b. 侵权者的民事责任
如果法院判定侵权,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向权利人赔偿损失。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包括实质损失与精神损失,在越南,如无实质证据确定权利人的损失金额,法定的实质损失赔偿额最高为5亿越南盾(约22,000美元)【3】,而法定精神损失赔偿额在为5百万到5千万越南盾(约220 – 2,200美元)【4】,此外,原告还可以向法庭申请被告败诉承担原告的律师费、专家意见费等【5】。
在越南,对权利人来说,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制约因素包括:法庭界定侵权事实需要借助外部机构意见,审理案件的时限比较长,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仍较少。但是,越南的法院在努力推进更多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有部分权利人坚持通过民事诉讼表达诉求,向侵权者表明自己打击侵权或假冒的决心。由于对赔偿额的计算是民事案件的难点,一旦决定提起民诉,权利人应该特别留意和代理律师的密切配合,做好充分的证据搜集工作。
为便于读者对越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情况有更直观的了解,我们在下面的表格中列举出几个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金额:
案件 |
争议内容 |
诉讼请求赔偿额 |
法庭判决 |
Piaggio Vietnam Co.,Ltd v. Eco Bike Vietnam JSC. |
外观设计 |
越南盾7亿(约30,000美元) |
越南盾2.1亿(约9,000美元) |
OSR Gmbh v. Nguyen Duc T |
域名&商标使用权 |
越南盾2亿(约9,000美元) |
全额支持 |
Kim Dong Pharmaceutical v. CVS JSC |
商标使用权“XEXtra商标” |
越南盾22亿(约100,000美元) |
一审全额接受,二审改判为越南盾6亿(约28,000美元) |
Hung Phu Thanh v. Tran Thanh Dat |
铝棒实用新型专利 |
越南盾3.2亿(约15,000美元) |
越南盾5800万(约2,400美元) |
3.刑事途径
2018年,越南经济警察对467起假冒案件进行了调查,其中65起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从经济警察的案件受理来看,刑事案件较适用于拥有较大库存、侵权运作网络化、或对民众的生命安全威胁较大的案件(如涉民生消费品、药品或汽油的案件)。
3-1. 受理部门和流程
越南人民公安部下属经济警察有权调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行为用于刑事诉讼。经济警察可以对案件开启调查,调查期间有权扣押侵权货物、其他物证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越南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始终起主导作用。越南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决定是否起诉。
根据 2015 年《刑事诉讼法》第 155 条,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诉讼应由被侵权人提出后启动。刑事起诉状可以提交给经济警察或人民检察院。如果经济警察认为申请材料及证据足够,且有初步的犯罪证据,经济警察会决定开展调查以收集更多证据。随后,基于收集所得证据,经检察院同意,嫌疑人会被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3-2. 侵权责任
越南2017年修订的刑法将法人纳入为侵权主体,自此以后,权利人在维权时有了一定的选择空间。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刑事诉讼需要满足的基本证据条件是:侵权非法获利金额或者储存侵权产品的价值超过刑法规定的金额,详见下表【6】:
侵权主体 |
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
处罚 |
自然人 |
1,故意实施商标侵权; 2,构成一定的商业规模; 3,非法获利超过一亿越南盾(约4,400美元);或给权利人造成两亿越南盾(约8,800美元 )损失; 4,或拥有货值达二亿越南盾美(约8,800美元 )以上的侵权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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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1,故意实施商标侵权; 2,构成一定的商业规模; 3,非法获利超过二亿越南盾(约8,800美元);或给权利人造成三亿越南盾(约13,200美元 )损失; 4,或拥有货值三亿越南盾(约13,200美元 )以上的侵权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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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越南法院在新刑法框架下,首次对一起法人侵权行为做出了判决。该案中,Viet Phap铝厂、Viet Phap铝业股份公司和该公司的董事因生产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铝条产品,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对Viet Phap铝厂-Viet Phap铝业股份公司实施罚款20亿越南盾(约86,300美元),同时,要求Viet Phap铝厂-Viet Phap铝业股份公司向商标权利人赔偿实质损失5亿越南盾(约22,000美元)和精神损失1500万越南盾(约650美元)。Viet Phap铝厂-Viet Phap铝业股份公司的董事也被处以罚款5亿越南盾,并被禁止18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从这一判决看,通过同时对公司的董事和公司提起诉讼,可以加重处罚力度,这一判决可以为未来权利人通过刑事途径维权提供新的思路。
三、总结和我们的建议
尽管拥有宏大的知识产权战略蓝图,越南仍然是一个造假和盗版泛滥的国家,以行政查处为主流的侵权治理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威慑力还显得不足。即使在行政执法层面,由于不同部门分管的领域不同,分管领域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部门之间协调需时等因素,往往容易导致错失查处的最佳时机。此外,由于经济警察同时可以介入行政和刑事程序,其对决定案件走向拥有自由裁量权,这导致案件的结局缺乏确定性,影响权利人的维权信心。各个维权部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积极性还有待提高,海关的查扣量也有待提高。
根据《2020越南知识产权报告》, 越南各个执法机构在2020年共受理了2,457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其中 2,455件是商标侵权案件,同年,各个执法机构处置了20万件侵权产品,并对侵权人处以了21,533,347,000 越南盾(约95万美元)的罚款。这一数据是2015年的两倍【7】。这说明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也在以自己的速度增加执法力量、提升执法能力和更积极地彰显执法结果。
显然,对比中国,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环境和执法效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我们仍然坚定地认为,为了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越南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将逐步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也将持续进步。我们建议并鼓励在越南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积极维权,具体来说,包括:
1.积极办理海关备案,参与海关培训和交流,积极向海关提供可疑的线索,在拦截疑似侵权产品时积极配合海关扣押,充分利用海关查扣获取上游侵权产品信息,寻求朔源中国厂商,破除跨境网络的机会;海关备案应该是维权的关键一环,不可忽视;
2.积极开展行政投诉,经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投诉而触发的行政查处,会在行政执法机关中存档,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在自发的依职权的查处中提高对类似侵权产品或侵权行为的敏感性,增强行政维权的效果;
3.发送警告信,对于小规模的侵权者,如果觉得行政机关协调的速度过慢,权利人可以考虑发送警告信要求停止侵权,以对侵权者产生威慑力。在我们的多个警告信项目中,通过面交警告信以要求侵权人当面签署不再侵权承诺,成功率可以达到85%左右;
4.积极对侵权者的仓库或运输数量进行调查,一旦对存储或运输货品的数量有把握,即向经济警察发起刑事查处要求,如有可能,将侵权人背后的法人一并纳入被告以获得更有震慑力的处罚结果;
5.密切观察越南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走向和判赔金额变化,在律师费能够被判赔额所覆盖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民事诉讼。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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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NNUAL REPO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VIET NAM 2020.
[2] Decision No. 28/2009/QD-BPKCTT, 4/14/2009.
[3] Article 205.1 of the 2005 IP Law, amended under Article 2.11 of the 2019 Amended IP Law.
[4] Article 205.2 of the 2005 IP Law.
[5] Article 205.3 of the 2005 IP Law.
[6] Article 226 of the 2015 Criminal Code amended under Article 1.53 of the 2017 Law on Amendments to the Criminal Code.
[7] ANNUAL REPO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VIET NAM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