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盛受邀参加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大会,多个案例入选“2021广东省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路盛

2022/06/01

今日,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大会于广州圆满举行,会上公布了“2021广东省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并举行盛大的颁奖仪式,路盛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德国)与开平市南德黑森林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与“范斯公司(美国)与名扬(广州)体育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荣誉入选。路盛广州分所黄子钊律师等代表出席大会并参与颁奖仪式。

 

路盛获奖入选“2021广东省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案例

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德国)与开平市南德黑森林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侵权人有针对性地全面抄袭权利人的品牌,通过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注册海外商标以虚构品牌来源和历史,抄袭权利人的品牌形象和品牌特征等方式,利用权利人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和误导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侵权人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恶意攀附他人品牌的“搭便车”行为予以严惩,有利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和竞争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潜在的侵权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情回顾

/汉斯格雅” 是百年德国卫浴品牌,专注于卫浴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进入中国市场超过20年,在相关市场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曾连续多年被评为十大卫浴品牌。

汉斯格雅公司因发现开平市南德黑森林卫浴有限公司及湖南莱茵南德卫浴有限公司在官网、网店经营中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汉斯格雅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其享有注册商标“hansnlin”,并且商标局认定“hansnlin”与汉斯格雅公司的“”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涉案侵权标识“”与汉斯格雅公司注册商标“”亦不构成近似商标。汉斯格雅公司认为,被告在明确知晓汉斯格雅品牌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在“hansnlin”的基础上添加草绿色长方形并将字体设置为白色,使得该标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商标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对汉斯格雅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同时,被告抗辩其在产品宣传页面使用与汉斯格雅公司完全相同的“飞雨”“飞瀑”商标是对产品特征的描述,属于描述性使用。汉斯格雅公司主张,被告对前述商标的使用并非善意,且被告实际将其直接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最终法院认定两被告在网站、产品介绍中使用“”“飞雨”“飞瀑”等商标侵犯了汉斯格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除此之外,被告通过在德国注册商标,意图将自己包装成德国的品牌,在产品销售和宣传的过程中,虚构其“总部设立在德国黑森林南部”“是一家跨国公司”,在网页中反复使用“德国国旗”“Made in Germany”等德国相关元素,并且在产品介绍页面使用多幅汉斯格雅公司的技术标识图片和品牌宣传图片。上述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最终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汉斯格雅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人民币。二审维持原判。 

 

范斯公司(美国)与名扬(广州)体育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恶意抢注高知名度商标作为掩护,借以实施侵权行为的案例。本案中,三名自然人主体通过设立并操控多个公司来实施侵权行为。这些公司表面上均为独立主体,但是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却包含该三名自然人。各被告相互配合,通过形式上合法的抢注商标进驻各类商店卖场大肆销售侵权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混淆,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极大损害。最终,通过厘清各自然人主体与公司主体之间的潜在关联,论证自然人主体因将公司作为实施侵权工具的可归责性以及恶意抢注商标帮助侵权的主观恶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所有自然人主体及公司主体应当对于整体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Vans(范斯)于1966年诞生于美国南加州,是由Paul Van Doren(保罗·范·多伦)创始的原创极限运动潮牌,致力于发展原创性的同时支持全世界的板类和车类运动。Vans以滑板运动为根,将生活方式、艺术、音乐和街头时尚文化等注入Vans美学,形成别具个性的青年文化标志,成为年轻极限运动爱好者和潮流人士认同欢迎的世界性品牌。经过多年宣传推广,Vans 的海鸥线滑板鞋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王晓兰、邓利等通过抢注的注册商标作为掩护,大规模生产销售与vans品牌极为近似的“woovans”品牌运动鞋,造成大量消费者混淆,给vans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严重损害。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王晓兰、邓利等6主体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等方式共同实施侵害Vans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判决6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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